房产维权法律热线为市民答疑解惑
2015年06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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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帮助读者解决各种房产纠纷,本报开通了房产维权法律热线,邀请专业房产律师为读者解答各类涉及房产的法律问题,同时进行案例解读,将各类可能产生的房产纠纷防患于未然。房产维权法律热线开通后接到了众多读者的来电咨询,本报邀请专业律师进行了解答,同时对于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了如下解析。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房产方面的纠纷,可以继续通过本报房产维权法律热线18660095707进行咨询。

1、关键词:合同购房
  2014年马女士通过中介在芝罘区购买王先生名下二手房一套,因该二手房首次办证时间为2011年,此次变更过户税费较高,所以双方协商暂不办理过户登记。2015年马女士提出过户登记,但被房管局工作人员告知因王先生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于年初已经被法院查封,因此不能办理过户手续。马女士咨询如何处理?购买的二手房是不是要不回了?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马女士可及时向查封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在法院查封前已经与王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及交付购房款,及时排除其他权利。
  付磊律师在此提醒: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不要为了规避相关税费仅通过一纸合同而不办理过户登记,这种做法法律风险是很大的。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日后有可能通过法律程序排除权利,但要考虑维权时间和成本。
2、关键词:延期办证
  2012年侯女士在高新区购买新建商品房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后60日内开发商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但至今开发商未提供资料,导致侯女士不能按时取得房产证,侯女士咨询如何处理?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侯女士如不能和开发商达成一致,则可及时向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限期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和要求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
  付磊律师在此提醒:延期办证是商品房买卖中比较常见的情形,短期数月,长期数年,所以一旦开发商出现延期办证情形购房者可及时诉讼要求开发商限期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并赔偿损失,以防过诉讼时效部分损失不获支持。
3、关键词:定金与订金
  芝罘区姜先生5月下旬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意向协议并缴纳订金一万元后,因其他因素不愿购买,多次与房地产开发商协商退还购房订金事宜,开发商认为姜先生违反当时双方签订的订购协议,缴纳的一万元“订金”属于“定金”,按协议不予退还此订金,姜先生咨询如何处理?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虽然姜先生缴费收据上收款项目注明购房“定金”一万元,但认购协议书上却明确认购“订金”为一万元整,因此姜先生缴纳的一万元属购房“订金”,而非购房“定金”,这只是开发商的一个文字游戏。此认购协议只是单纯的认购意愿书而非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退还姜先生缴纳的一万元订金。
  付磊律师在此提醒: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看好《认购协议》《意向书》等内容,以防日后维权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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