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训练基地开发等受贿125万
原聊城体育训练基地主任孙传亮一审获刑11年
2015年07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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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7月8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户凤英) 7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聊城体育训练基地主任、党总支书记孙传亮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传亮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孙传亮,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济宁人,汉族,大学文化,原山东省体育局正处级调研员、山东省老年体协秘书处负责人,2009年至2013年2月曾任山东省聊城体育训练基地主任、党总支书记,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2月,被告人孙传亮利用担任山东省聊城体育训练基地主任、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聊城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保然、田汉甫及刘来庆送予的人民币125万元,在训练基地生活区开发项目招标、手续办理,住宅楼土建项目招标,以及山东省青少年足球训练学校筹建等事宜上为上述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传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全部退回了所得赃款75万元,有坦白情节,且对部分受贿犯罪当庭予以供认,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鉴于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孙传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孙传亮受贿赃款人民币7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退回行贿人的赃款人民币50万元,向行贿人继续追缴。 
  目前,该案处于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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