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门出台新政
三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2015年07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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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22日讯(记者 李榕 通讯员 永来 丽欢) 日前,德州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自7月1日起,三类人员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破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用人单位职工和有工作经历人员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
  据介绍,出台这项补缴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参保缴费,做到应保尽保。新政策较以往有三大突破:一是参保范围上有突破。规定只要有工作经历并提供有效证明的都可以补缴,允许补缴的人员范围大大拓展;二是对于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人员,允许补缴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用,并以应缴费用的全部本金为基数收取利息,不再加收滞纳金。三是允许以个人身份(含个体工商户和曾经有过工作经历的人员)一次性往前补缴。
  《通知》对补缴范围条件、补缴基数和比例、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以及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有三类,一类是德州市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的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第二类是具有德州户籍,曾在德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养老保险费;第三类是具有德州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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