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部门负责人就新政作专业解读
2015年07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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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补缴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全省历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如:2015年基数为2623元/月),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2、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基数是多少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保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保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补缴年限和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主要分两种情况:(1)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还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4、对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但又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的,这两种保险该如何衔接
  (1)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领取基础养老金,本通知实施后按本通知规定补缴的,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剩余的,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然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金。
  (2)原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但没达到领取基础养老金年龄,本通知实施后按规定补缴的,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起,停止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条件时,按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办理衔接手续,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然后按规定计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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