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简表 
2015年07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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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简表
人 员 类 别 补 缴 年 限 补缴基数和比例 需提报材料 补 缴 地 养老待遇
申请补缴时,仍与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 建立劳动关系之日—2011年6月30日以前(含)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年限。其中,现单位为乡镇企业的补缴年限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实施“统账结合”的时间。 按历年工资收入确定,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按省历年在岗职工年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历年缴费比例补缴;同时,按照记账利率加收利息,并为个人账户计入利息。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人事档案、劳动合同书、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 企业生产经营地 与企业参保职工享受同等养老待遇
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有过工作经历,已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可补缴1996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的养老保险费,其中,男:45-59周岁,最长不超过10年,60周岁及以上,15年;女:40-54周岁:最长不超过10年,55周岁及以上:15年。 按补缴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今年为2623元),按20%的比例缴费,每月缴费524.6元,全年6295.2元。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人事档案、劳动合同书、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 户籍地
男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首次申请参保,并申请补缴的个体工商户户主,可以个人身份参保补缴。 可补缴1996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但最长不超过10年,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实施统账结合的时间,不得早于领取营业执照时间。 按补缴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今年为2623元),按20%的比例缴费,每月缴费524.6元,全年6295.2元。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 户籍地
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曾有过工作经历或从事个体经营,本人已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中断缴费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可补缴1996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但最长不超过10年,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实施统账结合的时间,不得早于领取营业执照时间。 按补缴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今年为2623元),按20%的比例缴费,每月缴费524.6元,全年6295.2元。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 户籍地
  注:2011年7月1日(含)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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