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类被查扣摩托可以依法退还
2015年09月16日 来源:
齐鲁晚报

【PDF版】
以下4种类型的被扣摩托车,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手续后,经所在镇区交警大队领导、公安分局领导批准后,将在法定扣留期限内退还车主:
(1)能够提供摩托车合法证明(含车辆发票、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办理“交强险”的证明、车主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的,车主与行驶证登记不符的还需提供摩托车来历的凭证),且无其他违法行为的;
(2)原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但后来依照规定投保并缴纳罚款的;
(3)上路行使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身携带行使证、驾驶证,但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缴纳罚款的;
(4)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或补办相应手续并缴纳罚款的。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