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015年09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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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建设的。
2 将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承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
3 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违规生产的。
4 使用国家淘汰、禁止、不合格工艺、设备的。
5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安全生产重伤、死亡事故的。
6 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评价、检测及出具虚假证明的。
7 危险品的储存、包装、装卸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8 动火、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执行有关标准规定的。
9 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的。
10 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11 未按规定对职工及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
12 未按规定落实领导带班、隐患自查等主体责任的。
13 未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器材并保持正常演练、使用的。
14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的。
15 未按规定防治职业危害,未给职工提供劳保用品的。
16 使用无资质的外来施工队伍厂区内作业的。
备注   举报以上第(一)至(五)项内容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奖励;第(六)至(十)项内容的,给予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奖励;第(十一)至(十六)项内容的,给予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以上奖励,根据提供的照片、影像、样品等证据及隐患大小确定具体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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