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又疑难信访可听证
只适用申诉求决类听证结论可以当处理依据
2015年09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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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9月24日讯(记者 马云云) 信访工作如何展开、信访人权益如何保护、信访事项如何终结,这些都将有法可依。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信访条例》,这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规。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江守涛介绍,为了解决信访渠道入口过宽、“包治百病”的职能错位,条例从正反两方面予以规定,正面来讲,分别规定了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信访受理清单,信访人可以“按图索骥”,直接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而从反的方面,明确规定了哪些事项不能通过信访解决,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国家机关不作为信访受理。
  实践中,信访事项分类模糊,条例将其划分为申诉求决、建议意见和检举控告三大类。其中申诉求决类信访是以不服国家机关、其他有关组织处理决定的申诉,或者请求国家机关帮助解决困难、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这类信访事项一般涉及信访人的切身利益,这类信访适用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
  条例规定,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举行听证。举行听证的国家机关根据听证意见形成的听证结论,可以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
  条例还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作出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控告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单位的,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威胁、限制信访人自由的,可以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在道路上静坐、拉横幅、发传单,或者是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对其劝阻、批评、教育;如果无效,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介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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