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双方都将受刑法处罚
作弊要判刑 最高达七年
2015年10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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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2日讯(记者 李榕 通讯员 孙英武) “考试作弊已入刑,投机取巧不可取。”10月12日,记者从德州市人社局了解到,自11月1日起,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新规,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德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法处罚。
  新规中新增了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加重了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大了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细化了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名称,并且在原来的量刑基础上,增加到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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