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驾驶货车将人撞伤
法院判决其返还保险公司3万余元的垫付款
2015年10月30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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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张贵秀 吴媚
岚山区男子郑强(化名)无证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3万余元后,向郑强追偿,却遭到郑强拒绝,保险公司于是将郑强诉至法院。近日,岚山区法院审理了该起追偿案件,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2年12月7日10时许,无证驾驶人郑强驾驶货车沿34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岚山区汾水某停车场路段左转弯时,与沿34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梅(化名)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梅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经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岚山大队认定,郑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梅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由于对赔偿款未能协商一致,李梅将郑强及保险公司诉至岚山区法院。
由于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岚山区法院经审理,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32579.94元。2013年6月3日,保险公司履行了上述判决书项下其应承担的垫付义务。但是当保险公司向郑强索要对李梅的赔偿时,郑强却不给。保险公司将郑强诉至岚山区法院,近日,岚山区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郑强违反法律规定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李梅仅是一种垫付义务,其有权向无证驾驶人郑强追偿,岚山区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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