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违法吗?
2015年11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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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葛振,山东赞特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事类案件及刑事辩护,专注领域包括:海事海商、建筑工程、公司法务、婚姻家事、劳动纠纷等。

  【读者咨询】
  我之前在一家单位工作,单位给缴了五险一金,后来我不想在那里干了,又偷偷找了一家单位。新单位我还在3个月的试用期内,原单位我又没辞职。这样的双重劳动关系违法吗?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同时在两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所以说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并不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法》并不禁止同一劳动者与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在实践中,双重用工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和原用工单位的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由于企业不能给职工重复参保,若不幸发生工伤事故,用工企业也会以劳动者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等为由,不履行赔付义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建议劳动者在选择单位的同时,要及时办理各类离职手续,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本报记者 王裕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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