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款未结清中标单位“送礼”示好
薛某因为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11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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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日讯(记者 王领娣) 为了让自己的工程款项尽快与学校结清,中标单位纷纷向薛某“送礼”,薛某不仅如数收下,还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3年至案发时任博兴县第四中学校长的薛某,因为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近期,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下半年,薛某任博兴县博昌中学筹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博昌中学筹建办)副主任期间,舒某经营的滨州市鲁星工贸有限公司中标该校办公桌椅及学生课桌凳供应业务。2012年上半年供货完成,但货款未予结清。后博兴县博昌中学筹建成立更名为博兴县第四中学,2012年2月,薛某被任命为该校副校长,2013年8月被任命为该校校长。2012年9月和2013年9月,为在拨付货款结算方面得到帮助,舒某2012年中秋节、2013年下半年,先后两次给被告人薛某送去现金各5000元,薛某均予以收受,并将所收1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2011年7月,卢某经营的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清河木业厂中标博昌中学筹建办教学办公楼内门工程,为在拨付货款方面得到帮助,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卢某先后三次给被告人薛某送去现金共计3000元,薛某均予以收受,后用于个人开支。
  2011年期间,许某中标博昌中学筹建办土方工程业务,之后又承揽了该校合同之外的部分土方工程,2013年12月,工程全部完工,尚有约20万元的工程款未结清。2014年1月,许某到薛某办公室送去现金3000元,提出希望在结算工程款方面得到帮助,薛某予以收受,后用于个人开支。
  2014年4月份,薛某为掩饰犯罪受贿钱款均退回送礼者。
  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薛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涉案赃款,依法上缴国库。薛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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