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离婚,借的钱咋还?
法院判决两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5年11月24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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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淑霞
男女双方在没离婚之前,因业务发展需要,向朋友借款10万元。后来离婚了,约定男方还4万,女方还6万。但是当朋友向他俩要钱时,两人却不还。近日,岚山区法院判决两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李想与刘艳(均系化名)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夫妻二人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孙明借款10万元。
2014年,李想与刘艳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借孙明的10万元,李想负责偿还4万元,刘艳负责偿还6万元。
当孙明向李想、刘艳索要借款时,却遭到二人的拒绝。李想与刘艳同称,两人已经离婚,根据离婚时对上述借款的偿还约定,李想只负责偿还4万元,刘艳只负责偿还6万元,并且两人现在均没有能力偿还借款。孙明无奈之下将李想与刘艳告上岚山区法院。
今年9月,岚山区法院判决李想、刘艳偿还孙明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经法院调解所确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事先并未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仅是对债务人关于债务份额的确认,仅对婚姻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不能变更夫妻共同之债的性质,夫妻就共同债务对外仍互负连带责任,一方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李想、刘艳对孙明的1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即孙明既可以向李想主张,也可以向刘艳主张,两人还完款之后,超出自己应还部分的份额,都可以向对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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