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维权法律热线为市民答疑解惑
2015年12月02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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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维权 法律热线:18660095707
为了帮助读者解决各种房产纠纷,本报开通了房产维权法律热线,邀请专业房产律师为读者解答各类涉及房产的法律问题,同时进行案例解读,将各类可能产生的房产纠纷防患于未然。房产维权法律热线开通后接到了众多读者的来电咨询,本报邀请专业律师进行了解答,同时对于典型的问题进行了解析。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房产方面的纠纷,可以继续通过本报房产维权法律热线18660095707进行咨询。
1、《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和银行之间《贷款合同》怎么处理?
2013年高女士在高新区通过贷款购买了商品房一处,但因开发商数次通知延期交房,之后高女士通过仲裁方式与开发商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高女士和银行之间还存在《贷款合同》,高女士每个月还需要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所以高女士想咨询下,这种情况《贷款合同》该如何处理?是否还需要继续归还银行贷款?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在没有与银行解除《贷款合同》的情况下,高女士擅自停贷,其个人征信会受到影响。高女士此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及时解除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贷款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银行和高女士。
2、新购商品房在接房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刘女士在高新区购买一处商品房,近期接到开发商的接房通知书,想咨询下到开发商处接房时应注意什么事项?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首先要确认的是开发商交房日期是否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日期之内;再次要查验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面积是否存在缩水等;之后要查验以下几份资料是否齐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3、房屋已经竣工但开发商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取得《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此种情况下是否影响接房?
王先生于2014年在海阳市购房商品房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为2015年10月31日,今年10月20日收到开发商的接房通知书,但其去接房时发现开发商并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咨询该如何处理?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王先生在这种情况下有权利拒接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直至开发商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之日止。但如其在此时接收房屋并签字验收同时房屋也没有严重质量问题并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则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支付截至时间为王先生实际接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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