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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费锁车 刮蹭不管 车位出租
停车公司这些事市民质疑不断
2015年12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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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管理员在引导车主将车辆停在车位内。(资料片) 本报记者 周青先 摄
     近日,市民金先生把历城区停车公司告上法庭,再次引发大家对省城停车收费问题的关注。其实,有关停车公司“霸王锁”、路边停车被刮蹭该不该赔、包月租车位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尽管济南市停车办及各区停车公司多次作出解释,但仍难消除市民心头的疑虑,上述问题也未得到真正解决。
  本报记者 张玉岩 王小蒙               
私上霸王锁:车被上锁,着急用车联系不上人
  今年7月份,由于小区内没有车位,锦绣泉城业主赵建立(化名)通常把车停在华能路上。有一天他把车停下后就出差了,三天后回来一看,车上一把大锁“绑架”了轮胎。赵先生在车上留有联系电话,锁车时并没有通知他,赵先生质疑,究竟谁给的权力锁车?
  家在华能路附近某小区的宋先生,也遭遇了同样的事情,这一锁车不要紧,给他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今年6月份的一个晚上,孩子生病,宋先生着急送孩子去医院,准备开车的时候,宋先生才发现,停在路边的车被锁上了。当时已经是下半夜,出租车打不到,车锁上留的电话号码也打不通,当时可把宋先生急得不轻。宋先生表示,自己在车里也留着电话,在锁车之前,没有任何人通知过他。
  天桥区和市中区也相继有市民反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车子就被锁了,打电话却找不到开锁人,耽误用车。除了没通知就锁车之外,开锁时收费人员漫天要价、讨价还价、态度蛮横等情况也经常见诸报端。而锁车这种行为,相关单位是否有权力这样做,成为市民热议的焦点。

专家点评:强行锁车涉嫌违法
  对于锁车这一行为,济南市停车办也给出了回应,“锁车并不是目的,让这些车交了停车费,车位能流转是目的。”不过目前并没有相关文件进行规范,锁车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下一步或将规范。
  济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袁曙光认为,道路停车是一种合同法的行为。如果车主欠费不交,停车公司可以起诉车主违约,收取违约金,但无权对车主的财产进行扣留。“欠费并没有导致财产所有权转移,如果停车公司没有得到政府或人大的授权就强行锁车,就涉嫌违法。”

刮蹭不负责:停车被划,不知该谁负责
  3月11日早上6点左右,老家泰安的邱先生到省立医院看病,将车辆停到医院南门西侧一家体彩店前面。当时,收费员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收取了邱先生20元停车费。
  中午11点左右,邱先生看完病准备回泰安时,发现车头、保险杠以及左侧车门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当邱先生找到管理员,要求其承担责任时,却被告知:收取的费用是“公共资源占用费”,而非车辆管理费,并不承担车辆看管的责任。
  不少市民都心存疑虑,交了钱停车,收费员是不是应该负起看管车辆的责任?对此,济南市停车管理办公室一度明确表示,道路停车费收取的是公共资源占用费,并非看管费,收费人员在停车过程中主要义务是协助车主按照停车管理要求停放好车辆,在遇有车辆刮擦和损坏时协助车主寻找证据。

专家点评:有偿停车,就要依法担责
  尽管济南市停车集团发布了车辆刮蹭免责声明,但济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袁曙光认为,在马路上有偿停车,就形成了《合同法》中规定的保管合同,收取费用的一方就有义务保证车辆的完整和安全。如果出现了问题,从合同法来讲,看管人员要承担违约责任,从侵权责任法来讲,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李友震律师介绍,《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由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属于地方性法规,而在《条例》中,有规定“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条例》对“停车场”也进行了定义,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也就是说,道路泊车位的管理同样适用《条例》,那么根据其规定,停车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车位按年出租: 交了车位费,车却没地儿停
  孙女士时常在顺河东街停车。5月上旬,她向济南市天桥区城市停车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天桥区停车公司”),交纳了1800元包年费,收费员承诺她可以选一个车位并喷上编号,用作她自己的车位。然而快一个月了,她的车位常有人占用,让她没处停车。收费员当时说的没车位时会帮她找的承诺也成了一句空话。
  由于不少交了包月费的车主担心没地停车,有些私自设了地锁“守护”车位。孙女士说,该路段至今还有车锁未被清理。孙女士表示,自己交了1800元的包年费,但天桥区停车公司并没有保障她停车的权益。
  记者了解到,济南各个区的道路停车位,都曾“火热招租”过。工作人员都宣称车位有限,租晚了就要涨价。租车位有包月和包年等不同形式,各区收费标准不一。有市民反映,历城区某些店铺前的停车位,就曾采用包月形式外租,租金每月300元。

专家点评:停车泊位不得专用
  对于收费员表示的车位可作个人使用的这一说法,违反了《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八条,“不得将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专用。”
  目前济南并没有出台停车位长期出租的收费标准。“严格来说,包年收费不违规,能不能收要看济南市停车办是否同意。如果要把这种收费方式固定下来,则需要市物价局和市停车办共同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济南市物价局回复称。
  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王新亮律师表示,收费单位未有行政许可批文,收取年费显然是不合法的,费用应退还。济南千舜律师事务所郑吉泉也认为,停车位按月或按年收费,本身就是不合法行为,甚至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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