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不让行泰安开首个罚单
2015年12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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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12月11日讯(记者 赵兴超 通讯员 王欣欣) 11日,泰安岱岳区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刘某,在泰城首例因电动车未让行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罚单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9日,刘某驾驶电动车过路口时未让行一辆机动三轮车,导致自己受轻伤,但依法应负主要责任。
  9日12点半左右,岱岳区夏张镇杜家岗村中心街十字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三轮车与一辆机动三轮车相撞。电动三轮车自东向西行驶时,没有减速让行自南向北行驶的机动三轮车,在试图抢先过路时,电动三轮车撞上机动三轮车。 
  交警岱岳区大队事故一中队民警周伟亮说,民警赶到现场时,电动三轮车上一名中年妇女受轻微伤,正指责机动三轮车司机。民警调查发现,发生事故的路口是一个规则的路口,但该路口没有安装交通信号灯,各个方向车辆只能依靠自觉性过路。
  “根据规定,非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非机动车应在路口外慢行或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周伟亮说,根据现场勘查来看,机动三轮车在电动三轮车的右侧,电动三轮车应对其让行,因此发生事故,这辆电动三轮车应当负主要责任,机动三轮车负次要责任。这也是泰城首例因非机动车负主要责任开出罚单的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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