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司法拍卖规定各不同
2019年06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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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司法拍卖中涉税费问题,其他地方法院是怎么做的?
  记者在阿里司法拍卖网站上查询到山东170余宗没有采取“一刀切”处理的司法拍卖。经过梳理,这些济南、青岛、潍坊、泰安、烟台等省内案例发现,虽然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在个别词句表述上有所区别,但都进行了合理变通,或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或“由买受人承担(或由双方各自承担)”,或采取法定税费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的方式。
  比如,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在20宗拍卖的公告和须知中载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费用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被执行人应承担的部分,可以从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其应承担的税费,但需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后三十日内完成相关费用的交纳手续,持发票从拍卖价款中扣减,逾期由买受人垫付并向被垫付人另行主张权利。
  此外,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在多则拍卖公告中也写明:按国家及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税费,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后在拍卖款中优先受偿。
  有业内人士指出,相比之下,法定税费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的方式更具体、更明确,规避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对于“一刀切”,有的处置单位也作了详细说明。例如浙江一家企业管理人在网络司法拍卖公告中载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在销售、过户、登记过程中应交纳或补交的一切税费及明确的或不明确的一切关联费用,无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谁承担,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一旦参加拍卖即视为其自愿支付并最终承担该等费用。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许建立 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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