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要避开这些劳动合同陷阱!
2019年09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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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愿同意试用用期不缴纳社保”、“根据员工表现决定是否延长试用期”、“员工若在首次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续签的员工,需再次约定试用期。”上述这些劳动合同中的陷阱不知你有没有碰到过?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范的呢,本文带大家看看这些最容易隐藏在劳动合同中的不合理约定。

试用期约定不当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满既不能多次约定,也不能延长。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1年。

不该约定却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需要注意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约定无效,如劳动者己实际履行的,超出部分无效,用人单位不仅要补足试用期间待遇差距,还应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期限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不缴纳社保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属无效约定。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补缴的责任,而且一旦发生工伤,本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款项也将由用人单位承担。类似还有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补贴的约定,也属无效。

约定末尾淘汰制

  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并非一定是不胜任工作的。即使是不胜任工作,根据法律规定也应当是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仍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需支付经济补偿。

定额约定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对加班工资进行定额约定,是对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核算方式的违背。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月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天÷8小时×加班小时数。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且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损失赔偿不分责任

  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承担产品瑕疵赔偿责任的,属无效约定。如果劳动者是在单位的指导管理下提供正常劳动,无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的行为,即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数额过高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超出该数额标准的赔偿约定当属无效。
  除此之外,还有劳动合同常见的4个问题。
  问题一:单位在我工作一段时间后,根据我的表现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不可以!按照规定,从用工之日起就应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最晚也应该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合同,就算有试用期也要签合同。
  问题二:试用期工资应该怎么算?
  试用期期间工资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也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也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三:有劳动关系但没及时签订,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
  按照规定,如果工作不满1年,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签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合同,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满6个月要补偿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要补偿半个月工资。如果工作1年以上,除了要付双倍工资,单位还要视为从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问题四: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吗?
  不是。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协商,也可以不约定。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其成立与生效。
通讯员 王丽华 徐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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