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2019年09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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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知识大讲堂:
  众所周知,养老保险统一规定的法定退休条件是:(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其实职工退休审核时还有一条规定,就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只适用于一般缴费账户,而不适用于临时缴费账户。在本人户籍地参保,或者虽然是在自己的非户籍地参保,但初次在该地区参保时的年龄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建立的社保账户,都是一般缴费账户。在本人户籍地以外地区的参保人员,初次参保时男已满50周岁,女已满40周岁的人员建立的社保账户,都是临时缴费账户。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根据《暂行办法》,对“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有关概念,可以这样理解:参保人员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对男性年龄已满50周岁、女性年龄已满40周岁,不满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时,由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也就是说: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不能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这就使年龄偏大的异地就业参保人员也不再有后顾之忧,有效地保障了他们的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参保所在地,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年限,不计算为新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应在原参保地计算缴费年限。
  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年限肯定不超过10年,如果参保人补缴几年的保险,将缴费年限达到10年以上,是不是“临时账户”就会变成“基本账户”了呢?答案是不会。因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
  “临时账户”是不是就永远不能调整为“基本账户”了呢?答案是不一定。根据《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70号)第五条,对户籍所在地这样规定:“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迁入户籍的,从迁入的次月起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有一种特殊情况应该注意,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不受户籍规定限制,调入地应该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通讯员 孙林丽 孙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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