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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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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针对社会突出问题,《办法》增加了对强行索要或骗取停车费的处理规定。为保护公共环境,对于占压公共绿地、道路绿地、草坪停放车辆的,明确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随着社会车辆的不断增加,停车难、停车乱越来越突出,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停车位不足,为解决这方面问题,《办法》在三方面做出规定,一是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等措施,根据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每年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停车场,增加公共停车场数量。同时加强临时停车场建设力度,对于未纳入供应计划的已征收储备用地可根据交通需要优先用于临时停车场建设。对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临时停车场,由相关部门统一设置和施划。二是通过优化校圈、医圈、商圈等车辆流动集中区域的内部交通循环管理、实行停车资源共享等手段提高现有资源利用效率。如第二十二条规定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专用停车场错时,向社会开放。三是规范停车场、停车泊位使用管理。如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第三十一条规定停车场应当24小时开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或者设置障碍致使车辆不能停放。
  在智慧城市停车管理方面,《办法》第四条提出提升城市停车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的要求。第三十九条明确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停车场(库)管理信息系统和停车服务与信息共享平台,收集、掌握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并向社会实时公布机动车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将车辆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实时泊位等前端信息接入停车场(库)管理信息系统和停车服务与信息共享平台,从而实现停车场信息动态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针对群众关注度高的停车乱收费问题,增加了对强行索要或骗取停车费的处理规定。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形,《办法》细化了对停车乱收费问题进行管理的具体部门和相应法律责任。对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停车场的不按规定收费行为,群众可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并处理。对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用地,强行索要或者冒充场地合法所有权、使用权人或者合法停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身份,骗取他人车辆停放费的行为,《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李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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