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违约,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2020年05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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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文登5月20日讯(通讯员 王健) 2018年12月9日小张到某机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书中约定“请假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假条,经批准后休假,非疾病原因不准通过其他方式请假”,当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小张等8名新入职员工一起学习规章制度,其中规定:未经单位批准随意休假,视为旷工,连续旷工5日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小张等人学习后,每人均书写“已学习该规章制度,并同意遵守,若违约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字样的保证书交给单位。
  2019年9月初小张接到老家表姐要结婚的消息后,向单位请假,单位以新接到一批紧急订单为由拒绝小张请假。9月17日上午,车间主任未见小张上班,故电话联系,小张告知已在回老家火车上,昨晚微信向班长请假7天。9月25日,单位以小张未按规定请假且连续5天未上班,视为旷工5天,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小张。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小张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请假形式,而小张未按规定请事假,且未经批准就已休假,在入职当日公司组织小张学习了单位规章制度,小张知悉该规章制度,并同意遵守执行,因此公司对小张未经批准的休假按旷工处理及连续旷工5天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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