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
2020年07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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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9年8月27日,张某应聘至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胡某处从事钻井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11日张某在钻井过程中负伤,因胡某不同意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张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某钻井服务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查,该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7年2月15日,经营范围为钻井服务、水电暖安装。2019年10月18日张某被胡某招聘从事钻井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胡某通过个人微信向张某支付工资。

【法律链接】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身份的凭证或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张某与某钻井服务部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张某提供的劳动属于该钻井服务部业务组成部分,工资亦由经营者胡某支付,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故认定,张某与该钻井服务部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因工负伤后,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确认伤残等级,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启示教育】
  现在,大多数企业能够认真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对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多,存在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终止劳动关系等问题。在此,提醒广大个体经营者,作为合法用人单位,要主动学习劳动法律法规并认真遵守,在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够减少自身不必要的损失。通讯员 胡加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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