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办理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二)《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
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
(一)《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职工在职证明》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
2.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②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③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需要提交公安部门、法院、交通部门等的相关证明;
3.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的证明;
4.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
办事流程
(一)用人单位通过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网上服务系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工作人员确定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用人单位按照材料要求及时补正材料,并通过系统填写打印后盖章扫描上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其中,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网办渠道: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网上服务系统
通讯员 曲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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