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决定书》≠“丹书铁券”
2020年08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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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摘要

  2018年1月3日,马某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3日的劳动合同。2019年12月底,经某医疗机构诊断马某患有职业性噪声聋,并依法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后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马某系因工负伤。
  2020年3月16日上午10时许,马某在工作时与同事张某发生纠纷,将张某殴打致轻伤,当日派出所作出“治安调解协议书”,认定马某动手殴打张某,导致张某负伤住院。经调解,马某与张某自愿达成协议,由马某赔偿张某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张某不再追究马某其他法律责任。2020年4月15日,公司以马某殴打他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马某之间的劳动合同。马某认为,自己被确诊为职业病,且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遂于2020年5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合同的通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工伤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庭审调查认定,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因触犯法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犯严重过失者,即予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之间不能争吵、打架斗殴,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马某签署了承诺书,表示自愿遵守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这说明其对员工手册内容是知晓的。马某殴打同事并致其轻伤,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据相关事实与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虽然马某存在因患有职业性噪声聋而被认定因工负伤的情形,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并未排除用人单位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马某以职业病构成工伤、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了马某的仲裁请求。
启示建议

  为了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用人单位为了单纯追求效益而随意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给予了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的“限定解除权”。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同时,法律并未否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依规管理和约束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即时解除权”。也就是说,工伤职工有了工伤认定,并不等于进了“保险箱”,在日常工作中,相较于其他职工来讲,并不具备用工管理及规章制度适用的特殊性,同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工伤职工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同样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非经法定事由不能随意解除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是,是否有了法定事由,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即时”解除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呢?从管理实践来讲,用人单位还需要注意工伤职工管理的特殊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停工留薪期”。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鉴于工伤职工的特殊性,用人单位在行使“即时解除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权”,尤其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证职工“医疗救治权”的实现。尽管我省并无停工留薪期内或鉴定结论作出前不得解除的明确规定,但结合北京、湖北、江苏等地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即时解除权仍然受到一定限制。即,用人单位应当尽到人道主义义务: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仍应保证员工享有停工留薪期及待遇;在鉴定结果作出后,根据鉴定结论给予工伤职工相应的工伤待遇,即使工伤职工因《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解除劳动合同,其仍有权享有相应级别的工伤保险待遇。  (通讯员 周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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