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得暗示学生购买指定教辅
教育部出手解决反映强烈的收费问题
2020年09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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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着力解决与教育改革发展不相适应的收费体制机制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问题。文件明确,学校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差价,不得变相违规补课加收费用,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教辅资料。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巩悦悦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不收取学费、杂费

  《意见》指出,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各地要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
  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不足部分,应严格落实非营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收取的学杂费不应包括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按规定免除的学杂费。
幼儿园等家庭困难学生
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

  《意见》明确,各省应根据办学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落实并动态调整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普通本科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按照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综合考虑实际成本(扣除财政拨款)等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现阶段,公办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
  军队举办的幼儿园招收地方人员子女,享受当地政府补助的,应按照公办幼儿园有关规定收费;未享受补助的,由军队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具体制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中外合作办学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由各省制定。
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差价
不得变相违规补课加收费用

  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
  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政策,由各省制定。
  《意见》指出,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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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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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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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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