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囚服”被拘卖“囚服”也该受罚
2020年09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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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勇

  近日,陕西西安两人身着“西安市看守所”字样“囚服”在路上骑摩托车出行引发关注。经查,两人出于好奇、标新立异的心理,通过网店定制购买“囚服”。根据相关法规,两人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
  两名男子为了博眼球,穿着印有“西安市看守所”编号的“囚服”骑摩托车上路,被公安机关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一点都不冤,完全是咎由自取。
  众所周知,“囚服”不同于居民服装,仅供被确定有罪的看守所被羁押人员、监狱服刑罪犯穿用,普通人不能胡乱使用。两名男子穿着印有“西安市看守所”编号的“囚服”骑摩托车上路,一般人根本分不清“囚服”是真是假,在普通人看来,这俨然是看守所“囚犯”逃狱。这在客观上不仅会造成人心惶惶,产生不安心理,影响公众安全感,而且会引起大众误解,对看守所的看守工作产生怀疑。这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恶劣。从这个角度说,两名男子穿着印有“西安市看守所”编号的“囚服”骑摩托车上路,不是正常上街,而是在哗众取宠、寻衅滋事。
  此外,开网店售卖“囚服”的卖家也该处罚。不能任由卖家随便卖“囚服”,卖家在网店上销售“囚服”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按照《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重新确定罪犯服装面料和纽扣定点生产单位的通知》等规定,“囚服”由定点企业生产、销售。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囚服”的卖家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电商平台要加强对卖家管理,及时下架“囚服”这类商品,禁止卖家销售“囚服”。另外,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应当完善“囚服”立法,对“囚服”的生产、销售、使用立规矩,明确禁止“囚服”在市面上流通销售和非犯人使用“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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