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首案中理解个人破产制度价值
2021年11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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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勇(化名)破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市民呼勇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成为全国首个破产人。
  毋庸讳言,目前仍有不少人对个人破产制度怀有误解。事实上,任何一种个人破产程序都不是鼓励债务人“欠债不还”。无论是立法活动,还是司法实践,都突出了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筛查与保护。呼勇经商欠下480余万元,已卖掉唯一住房还债,目前月入约5000元,还要独自抚养女儿。经法院审查,呼勇符合破产清算条件。而在考察期内,呼勇的收入将在扣除必要支出外,全部用于清偿债务,经营、消费等活动将依法受到限制,实现经济再生的周期也更长。
  个人破产制度绝非躲债者的避风港。可以说,与个人破产制度相关的每一例首案都备受社会关注,都是司法机关贯彻立法精神、进行普法宣传、为全国立法积累经验的良机。     (笃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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