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闻病色变”,除了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之外,还应该在利益方面做足文章,当违法成本较低时,用工单位就可能明知违法而为之,因此在确定处罚额度时,应充分考虑利益这个关键影响因素。
□罗志华
“乙肝病毒携带者找工作会被歧视吗?”近日,有媒体调查发现,一些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在求职时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用人单位“闻病色变”,让求职者很受伤。专业人士指出,这一行为构成就业歧视,有此遭遇的劳动者可向劳动部门投诉。建议扩充就业促进法中的反歧视条款,提升反歧视救济水平,加大科普宣传,引导人们科学正确认识传染病相关知识。
无论是向有关部门投诉,还是建议修法,都是站在法律的层面,应对职场歧视。
单位“闻病色变”,首先是法律意识淡薄的体现。因此,对受害职工强化司法援助、对用工单位依法给予惩戒,在法律惩戒不足或规定不够明确时,通过修改或增设条款等方式来补齐依法治理的短板,是对单位“闻病色变”现象最直接的干预手段。
也要看到,即使用工单位很懂法,并且法律规定很明确、惩戒力度很大,同样容易出现拒录相关病人等歧视现象。毕竟,与其他职工相比,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等职工外出看病的可能性更大,出勤率难免会受到影响,并且在劳动保障等方面,单位付出更多,用工单位出于利益方面的考虑,也会想方设法拒录这部分求职人员。当直接拒录容易受到指责和处罚时,找各种理由拒录就会成为普遍现象,并且由于这样做更为掩蔽,治理难度会增大。
除此之外,用工单位及职工的健康素养低下,也是导致职场“闻病色变”的重要原因。有很多传染病如乙肝、艾滋病等,具有固定的传播途径,除了餐饮等行业有特殊要求之外,其他行业在正常工作环境下,这些疾病是不会传染给他人的。但由于健康素养低下,很多人认识不到这一点,因此对相关传染病或病原携带者带着本不该有的戒心,进而将他们排除在单位之外。
尤其是恐病、过度担心被传染等心理可以相互影响,当这种心理在一家单位普遍存在时,一些健康素养较高的职工也容易受其影响。
因此,提高职工健康素养,营造包容相关疾病的职场氛围,应该作为一种先进的职场文化来推广和普及。
治理“闻病色变”,除了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之外,还应该在利益方面做足文章,当违法成本较低时,用工单位就可能明知违法而为之,因此,在确定处罚额度时,应充分考虑利益这个关键影响因素。普及传染病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对用人单位“闻病色变”具有釜底抽薪之效。
由此看来,治理因传染病等疾病导致的职场歧视,应细分原因,多层面共同治理,消除导致这类歧视的各种影响因素,让相关疾病患者或病原携带者能够更好地融入职工大家庭之中,用劳动来贡献社会和体现个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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