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商场不得违法改变承重结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时隔13年重新修订,新版本6月1日起施行
2024年04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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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晓鹏 青岛报道

  时隔13年,《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重新修订,对原法规进行了全面修改。新版本不仅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还要求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违法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配备安全设施,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修订后的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4月17日,在青岛国际新闻中心召开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近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自2010年1月1日施行以来,13年间一直未修订。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加快推进,各类新行业新领域不断涌现,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新的风险和挑战。本次《条例》修订,是对原法规的全面修改,由原来的55条修订为66条,修订过程中共删除29条、修改26条、新增40条。新《条例》注重压实安全主体责任,注重健全安全监管体制,注重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注重建立社会共治格局。还对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放权赋能”、事故分级调查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
  本次《条例》修订,单独设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章,全面强化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并细化了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适用范围,对危险作业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做出详细规定。
  据介绍,《条例》在调研起草过程中,全国发生了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等多起重、特大事故,《条例》充分吸取这些事故的惨痛教训,结合实际及时将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作为立法重点,在《条例》中加以严格规范。
  《条例》第32条专门对宾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做出6项具体规定,包括不得违法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要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安全设施,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等。
  《条例》第33条专门规定了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等的管理服务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的5项安全生产职责。
  修订后的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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