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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禁烟令”需要“烟警”
  • 2011年05月0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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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5月1日起,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实施,“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正式生效。公共场所具体包括宾馆、饭店、酒吧、影剧院、游艺厅(室)、公园、展览馆、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28个场所。但笔者昨天走访济宁的一些咖啡厅、饭店、公园、大型商场等发现,禁烟标识过少,吸烟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对于这样的结果,笔者丝毫也不感到意外。原因其实很简单,新版的《细则》存在严重的政策软肋———该《细则》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等。禁烟本是政府的责任,但这一规定却将责任转移到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身上;而他们只是普通公民,根本就没有行政执法权,焉能担当起禁烟的重作?况且,逐利本是商家的天性,为了赚钱,又有谁愿意得罪那些抽烟的顾客?另外,由于缺乏必要的处罚措施,没有几个烟民会将新《细则》放在眼里,他们认为,反正不罚,抽上几支又何妨?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必然导致《细则》毫无作用。 

    而当我们的《细则》沦为一纸空文时,国际上却出现了各种禁烟高招。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当数英国。英国政府投入重金培训了专门的“烟警”,他们会身着便衣随时出入公共场所。一旦发现有人无视禁令,在公共场所抽烟,“烟警”有权在现场对吸烟者处以50英镑罚金。随着“烟警”的出现,英国的抽烟率不断下降。 

    在我国禁烟乏力的情况下,我们不妨借鉴一下英国的做法,也来培训自己的烟警。可想而知,当身着便衣的“烟警”对喷云吐雾的烟民开出罚单后,一定会对其他的烟民产生强烈的震慑作用,公共场所的抽烟行为必将大为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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