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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随意调岗位员工获经济补偿
  • 2011年11月0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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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31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张宝华 王林林) 一用人单位未与员工协商,随意给员工改变了工作岗位。10月25日,法院审理认定用人单位违法,在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元。

    2009年,王先生来到某酿造公司工作,并与这家公司签订了到2015年12月3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书。双方同时约定王先生的工作岗位为制造车间,同时还约定如需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今年年初,王先生在上班期间接到单位通知,要求他次日到编织车间报到。王先生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后以用人单位未与他协商且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为由申诉至劳动仲裁机关,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元。

    仲裁机关支持了王先生的请求,该酿造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10月25日,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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