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行政许可情况
2015年06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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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的规定,下列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两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公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房、休闲场馆,医院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7)其他特殊建筑工程设有上述1到6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9)除上述7至8条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交通,大型发电、交配电工程;(12)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13)1998年9月1日前竣工建筑且此后未改建(含装修、用途变更)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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