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第三方支付,别成了“保护”银行
2015年08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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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俊生

  央行日前公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经面世,即引起了广泛争议,意见稿中的部分条款,引起了网购一族的不满。受到网民吐槽最多的是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有消费者指出,目前一部苹果手机的售价就要超过6000元,如此规定将使消费者无法在网上购买大额商品。
  对此种质疑,央行相关人士认为是误读。限额只是针对支付账户余额的扣款,而不针对银行账户。同时,限额也只是在交叉验证数量和方式不充分的前提下产生,对拥有包括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两类或者以上的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并无硬性限制。
  网购由于具备了购物便捷和价格折扣的优势,近几年呈现出迅速发展的态势,不仅使传统的实体店受到了威胁,而且其衍生出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对传统的金融业也产生了“鲇鱼效应”,余额宝等新型的理财工具对银行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产生了倒逼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第三方支付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其支付流程中,买方在提交订单后需将货款暂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到货物后再由买方通知划转资金,这虽然有利于保护买方利益,但也产生了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的问题,从而容易引发资金风险。在目前这种第三方支付尚无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客户存放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安全,显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此,央行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是完全有必要的,它也体现了政府在市场上进行“事中监管”的职责。
  但是,政府部门对市场“事中监管”,其目的应该是使市场在规范化的基础上得到更好的发展,而不是对其产生遏制作用。从这一点来看,央行出台的这个管理办法尚有可以商榷之处。即以在消费者中引起质疑的单日网购限额5000元这一条款来看,有关专家的解释只是从技术上作了分析,并不能消除人们的疑问。而央行相关负责人称,这个限额的根据是对国内典型代表性支付机构2014年网络支付业务数据所作的分析,因为80.12%的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消费、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5000元。我们不知道央行的这个调查是怎样进行的,但这个数据明显与目前一些城市居民从事网络购物的实际感受有很大差距。退一步说,即使这个数据是符合事实的,那么另外将近20%超过5000元的网购消费者的权利也不应该漠视。很显然,这种限制是不利于网络购物发展的,对于通过互联网来支持消费起到的也是一种反作用。
  第三方支付业务由于已经涉及资金的存储和流转,作为一种非银行支付业务,央行对其进行监管是有必要的。但是,第三方支付业务对商业银行客观上产生了储蓄分流,尤其是余额宝等新型理财工具的产生更是直接对商业银行构成了压力,从其所产生的客观效果看,它是有利于推动我国商业银行进一步市场化的。因此,央行所行使的监管应该站在全局的高度,一方面需要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利益,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运转,防止这种非银行业务成为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的生长点,但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是,央行应该以鼓励、支持这种非银行支付业务的发展来促进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而不能出于维护商业银行固有利益的目的来遏制非银行支付业务的发展。
  必须指出的是,目前公布的这个管理办法只是一份征求意见稿,舆论对此表现出不同意见,这是一种正常现象,恰是意见征求应该起到的作用。可以期待的是,央行在充分吸收了合理意见后,可以把这个管理办法修订得更完善,从而真正起到既能保护网购消费者利益,又能促进网络消费规范发展的积极作用。(作者为财经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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