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獒无故发狂 咬伤上班工人
法院判决工人无过错,狗主人全赔
2015年09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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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0日讯 (通讯员 安兆宝 记者 张焜)工厂里的一只藏獒无故将要进工厂上班的工人咬伤,青州法院查明后认为工人无过错,判决藏獒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0日,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如果工人存在过错,将难获全部赔偿。
  家住青州城郊的刘女士在唐先生经营的工厂内打短工。今年3月9日清晨,刘女士到工厂上班时,见大门紧闭便上前敲门。唐先生听到有人敲门,就到大门口将门打开。
  令两人都没有想到的是,平常锁在工厂院内的一条藏獒突然挣脱绳索,迅速从院内窜出扑向了毫无防备的刘师傅。刘女士遂奋力抵抗,但藏獒力气太大,她的右腿还是被咬得鲜血淋漓。唐先生随后马上将刘女士送至医院。
  刘女士被咬伤后,唐先生先后3次陪同刘女士到医院注射狂犬疫苗,支付疫苗费用,并于此后支付刘女士1000元现金。由于伤情较重,医生建议刘女士住院治疗。当刘女士出院后与唐先生协商赔偿事宜时,因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遂诉至青州市人民法院。
  在处理这起看似非常简单的赔偿纠纷时,青州法院办案人员却审理地十分细致。办案人员需要明确,是否是刘女士还没进门,什么都没做时,藏獒就突然发狂,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咬伤了人。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唐先生所养的藏獒将刘某咬伤,构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而刘女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故唐先生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唐先生赔偿刘师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全部损失。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藏獒属于烈性犬,唐先生饲养藏獒的行为本身便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此案中,虽然他即使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也不能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事由。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刘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唐先生就未必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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