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行政不作为,检察机关应有作为
2015年12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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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评论员 魏新丽

  12月16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因县环保部门不履行职责,依法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今年7月1日起实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之后,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在国内还处于探索阶段。它主要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对某些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行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让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去年10月,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检察院将金沙县环保局告上法庭,因其未对污染企业进行处罚,这成为国内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今年7月1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对这种实践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主体是检察机关,这不难理解。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特殊性,它针对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象是不履行职责及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如果让个人或者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多有不便。像庆云县环保局那样拖延处罚污染企业的行为,就很难找到特定的受害者,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法律就等于一纸空文。
  在这个方面,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优势就体现出来了。检察机关本就肩负着法律监督的职责,让它来监督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不作为行为,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在立案、取证调查等方面,更是具有天然的优势;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相比,它也最能避免跟行政部门产生利益纠纷,保证公正性。因此检察机关接过行政公益诉讼的大旗,为公共利益呐喊和撑腰,对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都是非常有利的。
  至于这起行政公益诉讼将会收到怎样的效果,现在还不得而知,但以法律的力量给执法部门施加了压力,本身就是值得肯定的。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效果,就要看法院的判决和执行能力了,最理想的状态当然是对环保局的“不作为”作出有效处罚,使其迫于法律责任,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执法、积极作为。同时,也希望通过此类案例,逐渐摸索建立有效的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建立更加完善的制度,让这项制度成为悬在行政执法部门头上的一把利剑,有效治愈某些部门习惯性的拖延症和不作为,让公共利益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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