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抽打学生不对,但处罚也别“抽打”老师
2019年07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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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五莲县第二中学一名班主任因体罚学生被所在学校和当地教体局处理。此事引起舆论关注,也引发了不同意见的争论,而焦点则在于如何落实教师的教育惩戒权。
  根据五莲二中的处理决定和五莲县教体局的情况通报,三名逃课学生被叫回,之后在门厅内被班主任“用课本抽打”。五莲二中认为此事造成不良影响,对当事教师做出停职,赔礼道歉,取消评优树先资格,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此后不久,五莲县教体局做出追加处理,扣发当事教师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责成五莲二中新学年不再与该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将该教师纳入五莲县信用信息评价系统“黑名单”。
  很多人包括相当多的学生家长,认为老师体罚学生天经地义,希望老师对学生“该打打该罚罚”。也有不少人赞同学校和五莲县教体局的处理意见,认为老师体罚学生触犯了师德红线,不能纵容。争论双方之所以僵持不下,原因在于对教师惩戒权的认识缺少共识。
  日前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纠纷,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但是,教师如何行使教育惩戒权,体罚是不是行使教育惩戒权的一种方式,目前仍有很多争议。任何权利都应该有清晰的边界,如果边界都是模糊不清的,权利就无法落到实处。教育惩戒权也是如此。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不能成为惩戒的方式,这个看法应该得到越来越多的理解和支持。《意见》明确提出“完善人格”是工作目标之一,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显然无助于完善学生人格。
  确实,有很多曾经遭受体罚的人最终并没有形成畸形人格,但是不能据此认定体罚无害。我们更应该看到学生时代的体罚给很多人带来的严重心理创伤。河南栾川一名男子路遇当年老师,不仅没有嘘寒问暖,反而破口大骂,连扇耳光,自述原因只在于20年前上学时曾被老师殴打。此案在昨日判决,同样引起关注。这个案例应该并非个例,它是“棍棒之下出孝子,教鞭之下出高徒”的恶果。
  无论教育惩戒权最终如何体现,教师行使该项权利应该以是否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为标准。无论是肢体暴力,还是语言暴力,其实都是老师在以惩戒之名宣泄自己不理性不健康的情绪,对未成年的人造成的伤害难以估量。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前提。老师随意体罚学生的现象应该引起广泛重视。学生报复、家长投诉都不是根治体罚的应有方式,唯有加快制定实施细则才能从根本解决。
  就五莲二中这个事件而言,学校和教体局处理当事教师的理由是充分的。但是,在尚无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的“空白期”,也可以对当事教师从宽处理。老师应该对学生多一分爱心,主管部门也应该对老师多一分理解。无论出于怎样的初衷,无论对谁,以“杀鸡骇猴”的方式处理都是另一种“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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