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
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市民可举报投诉
2019年08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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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了解到,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以下称非直抄用户),需由其他主体(以下称转供电单位)转供的行为。非直抄用户是指:因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用户电费缴到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例如某商业综合体餐饮企业,每月把电费缴纳给综合体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统一缴纳给电网企业,这样的餐饮企业就称为“非直抄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代收电费的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针对为什么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会上做出了解释。2018年,我省先后4次出台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单一制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了7.42分。2019年,我省又两次下发文件,分别自4月1日和7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单一制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了5.47分。聊城市认真落实上级价格政策,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部分转供电单位未传导降低终端“非直抄用户”的电价水平,截留改革红利,扰乱电价秩序。为让广大终端工商业用户真正获得降价实惠,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聊城市继续组织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确保改革红利传导惠及终端用户。
  转供电单位能否通过电费,或以“服务费”等名义,收取抄表人员工资、电力设备运行、维护等费用(以下简称“共用设施等费用”)?对此,会上也给出了明确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因此,转供电单位不能以“服务费”等名义,在电费之外加收共用设施等费用。
  对于转供电单位乱收费,非直抄用户的诉求和对于价格违法行为,市民可拨打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王尚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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