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渠办卡未激活产生年费引发投诉案
2019年09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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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吴女士反映自己名下有一张尾号0732的A银行信用卡,后又在该行办理了一张尾号3184的白金信用卡,但一直未激活使用。3月22日起,吴女士不断收到银行的短信通知,大致内容是有1157.3元的逾期未还,要求其尽快还款。吴女士向银行客服反映该情况,客服告知此费用为年费,但吴女士认为自己并没有激活使用该卡,不应该产生年费,因此对客服的答复不满意,遂投诉。
  处理情况
  聊城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接到转办单,高度重视,立即将工单分转给A银行。银行收到该工单后,因白金卡年费手续为信用卡部直接收取,随即将工单转办给卡部相关负责人,并要求尽快处理吴女士的情况。经核实,吴女士在2017年11月25日(核卡日)通过网络渠道加办一张白金卡,因年费为核卡后收费,故客户收到卡,A银行按照收费标准1000元/年进行了收费。之后咨询信用卡部负责人,卡部解释因白金卡是带增值服务的,核卡之后客户会享受白金卡一些机场等待遇,且客户办卡时候有收费提示,在客户确认之后进行了适当提醒,符合收费要求。后经协商,A银行信用卡部为吴女士做了年费减免和销卡处理,同时对该业务产生的征信逾期做恢复上交处理,最终吴女士对卡部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1、《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领用合同(协议)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对新发信用卡、挂失换卡、毁损换卡、到期换卡等必须激活后才能为持卡人开通使用。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3、该商业银行的白金信用卡激活收费要求如下:标准白金卡的年费为1,000元,在持卡人核卡后自动收取,并计入信用卡的人民币账户(网络渠道新客户升等成功核发的白金卡除外),以后年度的年费,也在相应的月份自动收取。在这一案例中,吴女士属于网络渠道办理的信用卡,不在自动收取范围之内,经协商为吴女士做了年费减免和销卡处理。
  案例启示
  1、网络办卡给我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隐患,消费者在网上申请信用卡时,要仔细阅读信用卡的领用合约,重点关注自身所要承担的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对于不明白的条款要与金融机构确认后再申请。
  2、金融机构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金融机构应加强办卡业务风险点的提示,还要加强相关业务的宣传,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金融机构应将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有别于其他内容醒目显示,避免事后产生纠纷。
  (聊城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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