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
2019年11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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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7月2日,刘勇发生交通事故,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刘勇死亡时,父母均健在,与刘勇妻子及两个未成年孩子一起共同居住生活,此外,刘勇还有一个妹妹。事后肇事方一次性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及赡养人所有费用、交通费、尸体运输费、住宿费、所有亲属的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万元。办完丧事后,死者妻子一方提出要分割赔偿款,老两口表示,养儿防老,现在孩子没有了,儿媳尚且年轻以后恐怕要改嫁,所以提出孩子由二老抚养,大头应当由两人分得。而死者妻子则认为,家里的顶梁柱没了,自己的依靠没了,还要抚养两个孩子,况且老人还有女儿可以养老,赔偿款的大头应该归她和孩子所有,因双方对赔偿款的分配达不成一致,诉至法院。
  生活中是不是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啊?那么死亡赔偿金到底应该怎样分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并不是死者的遗产,不能按照遗产继承来进行分割。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是受害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
  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是指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
  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来分配?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并于死亡后发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其次,是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款的分配主体,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再次,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成员共同取得,属于共有财产,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适当分割,而并非是等额分配。
  在死者死亡的第一时间,亲属通常一致对外,争取较高的赔偿金额,一旦没有了“外敌”,亲属内部又会因分得的多少产生纠纷。
  而在具体实务中,每一方当事人都认为自己失去了最亲的人,都认为自己分得的赔偿应该比他人多。那么,具体怎么分配才能达到各方人员的利益平衡,达到他们所认为的公平公正呢?
  “起诉吧,让法院来判定”,这是好多当事人的主观想法。
  要知道清官难断家务事,怎么分才能公平公正呢?是三七分、二八分还是四六分?或者三点五、六点五分?没办法达到绝对的公平,所以还是建议自行协商,钱是赚不完的,一旦诉讼,各方人员撕破脸,以后可就没办法再和和气气了,相信这不是在天堂的死者愿意看到的。
  最后,死者生前的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
  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因此,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款。

柏乔律师简介

  现任职位: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主任
  联系电话:15966260567
  专业领域:劳动争议、侵权纠纷、房产建筑、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
  劳动法律事务部是京师(聊城)事务所的核心业务部门之一。劳动法律部经过长期的实务积累和专业培养,已组建一支精熟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和诉讼技能的律师团队,并形成了专业律师团队服务的运作模式。我们的团队以全面为企业解决劳动法领域后顾之忧为宗旨,真正为企业减轻用工成本,减少纠纷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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