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6日讯(记者 王金强 通讯员 高忠祥 董海徽) 驾车撞人后逃逸,本以为可以逃脱罪责,而交警根据车祸现场遗留的车辆碎片,很快就找到了肇事者。3月3日,宁津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对肇事者李某提起公诉。
2010年10月,李某购买了一辆蓝色小轿车。2011年1月4日21时30分许,李某从居住小区出来,开车行驶至一路口时,对面来了一辆车,车灯很亮。李某一时看不清前面的路,待其看清时,发现车前面有人,但为时已晚,结果撞上了行人。事发后,紧张的李某驾车逃离现场。
行人报警后,交警经现场勘查肇事车留下的保险杠碎片等,初步确定肇事车的颜色和型号,随即对车管所调出的该型号车辆逐一进行排查。1月6日,一名被排查车的车主李某接电话时反应异常。经过做工作,李某于当日驾车来到交警队事故科。经比对,该车确定为肇事车辆。车主李某被刑事拘留。后经鉴定,伤者构成重伤,而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1年1月28日,宁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李某依法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