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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占据居委会房屋抵债
法院判其停止侵害,搬出房屋
  • 2011年03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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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3月17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许贵梅) 因泗水一居委会拖欠牛某公事招待费,牛某便占据了该居委会建造的房屋十余年,现今仍拒不搬出。居委会在无奈之下,将牛某告上了法庭。泗水法院依法判决牛某搬出其侵占的房屋,并将房屋返还给居委会,对于居委会欠牛某招待费,因与该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牛某可另行主张。

    1999年,泗水县一居委会在泗水县城建三层楼房一栋。起初,因该居委会欠牛某部分费用,居委会与牛某协商,同意牛某搬至该栋楼房使用其中的6间房屋,以抵相关款项。

    2001年,牛某又占据3间房屋,至此,9间房屋都由牛某占据,并使用至今。在多年的协商中,牛某始终不肯交还房屋。2010年10月,居委会将牛某诉至泗水法院,要求牛某返还其侵占的9间房屋。

    法院一审认为,居委会于1993年建造了包括争议房屋在内的楼房,即依据该建造行为取得了该楼房的物权,属于物权法上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系该楼房的唯一所有权人。牛某无合法依据在该楼房的9间房屋内居住,属无权占有,已构成侵权。居委会要求牛某返还侵占的9间房屋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故此,法院判决被告牛某停止侵害,搬出侵占的9间房屋,并将该9间房屋返还给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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