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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人病房内嚎啕大哭》追踪:
五子女至今没去探望
  • 2011年04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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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1日热线消息(记者 林伟伟 胡跃东)亲生儿女在父亲骨折住院后,竟无一人前来探望。本报4月19日《九旬老人病房内嚎啕大哭》一文报道了临沭县刘清义老人再婚后,五个亲生子女以其擅自再婚为由,与其断绝联系。报道一经刊登,就引起了市民对老年人再婚话题的关注。

    21日,记者再次与刘清义老人取得联系,老人称,五个孩子至今仍然没有去探望他。

    “我认为老年人丧偶后比较孤独,人们对老年人再婚应该更加宽容,理解他们,让他们可以安享晚年。”市民刘先生说,如果子女不能和老人一起生活,让老人再婚未尝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临沂大学法学院社会工作系副教授刘长飞认为,白头偕老是人们的追求,年老有“伴”是一个人晚年幸福的保障。老年人虽从工作岗位上退了下来,可他们并没有从生活的舞台上消失。儿女们都长大飞走了,他们不再受到重视,他们的痛苦也往往被忽视。许多人都觉得年轻人离婚很正常,而老年人即使没了感情,也应该凑合,人老了就不该再折腾。其实不然,缺乏精神慰藉对老人的伤害不亚于身体病痛所带来的伤害。因此,老人再婚应当得到社会、子女和亲朋好友的关怀和支持,使他们走出孤独,安度晚年,共享幸福。刘清义的几个子女在这方面显然是欠缺的,即使老人不给钱,为人子女的也有责任和义务照看老人。借口老人不给钱而不尽责任义务,有违中华传统美德。

    临沂市心理医院的心理咨询师李秀泉说,丧偶老人再婚是一件好事。再婚后,两人可相互照顾,相互交流、体恤。但是寻找另一半时,老人应该谨慎,对这段感情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减少以后的纷争。而子女也应该尊重老人的婚姻权利,在沟通时以老人利益为出发点。

    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刘海军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刘清义老人子女的行为,明显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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