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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须明码标价
解读《滨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2011年06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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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卫建

    建设或购买经济适用房有什么优惠政策?经适房价格如何出台?申购需要什么条件……近日出台的《滨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这些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购经适房可优先办公积金贷款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经适房面积应在65平方米以内

    《办法》规定: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小区要按不低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未确定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

    优先向无房或居住危房户供应

    《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规定的住房低收入困难家庭,一户只准购买、保有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向无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家庭供应。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书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源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购经适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得由政府承担的费用;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并补交所减免的费用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住房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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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房须有三年以上常住户口
经适房须明码标价
滨州起草保障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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