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日讯 (记者 张卫建 通讯员 赵璐 张阳) 博兴的任某购买了一袋火腿肠,却在食用时发现了白色异物。任某找到销售超市,超市表示顾客应该去找厂家,自己并不承担什么责任。经过调解,超市对顾客进行了十倍的赔偿。 6月18日,家住博兴县城的任某在她家附近的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的火腿肠1袋,共花了12.5元。打开其中一根火腿肠包装后,发现上面有一个白色异物,任某顿时感到非常恶心。她立即找到超市要求赔偿,得到的答复是这属于质量问题,应该去找厂方处理。任某认为火腿肠是从超市买的,超市就应该负责到底,于是到博兴县消协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到超市调查了解发现,该批次的火腿肠已售完,对于问题火腿肠,超市表示认可,但认为应该由厂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消协人员与厂家取得联系,说明了相关问题,厂家看过火腿肠照片后表示可能是在生产环节出了差错,会对事情进行彻底的调查处理,而且同意赔偿并要求超市先行垫付。 最终超市先行赔偿任某火腿肠购买款以及十倍于价格的赔偿金,共计137.5元,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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