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扬
从2002年起,湖南浏阳市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公务员与单位签订协议加入廉政保证金体系,并设立个人专门账户。如果参与这一体系的公务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除要受到相应的党纪、行政和法律处罚外,还要从廉政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比例的资金。如果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到退休时便可领取数万元的廉政保证金。(新华网11月14日) 细加分析,该制度的实际作用让人无法乐观。目前,贪腐行为被查处的偶然性较大,这意味着,有些“问题官员”可以顺利退休,他们不仅逃脱了处罚,反而能领到一笔奖励。 此外,廉政保证金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比如,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是公务员的义务,凭什么还要予以奖励呢?廉政保证金在某种意义上造成了官民不平等。 另外,目前一些贪官贪腐金额动辄数千万、上亿元,区区数万元的廉政保证金,怎么可能对想贪腐的人形成约束力?这样的处罚力度,恐根本起不到威慑和约束作用。 反腐需要制度创新,但制度创新要契合反腐实际,要真能发挥作用,而不能拍脑袋、搞花架子,尤其不能以“反腐”的名义自谋福利。当廉政保证金制度发挥不了反腐作用,每年源自财政的配套资金便是一种巨大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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