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举报奖励标准
2014年07月16日 来源:
齐鲁晚报
【PDF版】
2000元
3000元
6000元
2000-10000元
3000-20000元
对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污染物超标的,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0元;
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3000元;
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6000元;
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境保护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0元至10000元。
对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举报奖励,经查证属实,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举报人3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其中,构成违纪的,视情况给予3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涉嫌违法、移交司法机关的,给予20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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