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维权法律热线受读者热捧
2015年06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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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帮助读者解决各种房产纠纷,本报开通了房产维权法律热线,邀请专业房产律师为读者解答各类涉及房产的法律问题,同时进行案例解读,将各类可能产生的房产纠纷防患于未然。房产维权法律热线开通首周就接到了众多读者的来电咨询,本报邀请专业律师进行了解答,同时对于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了如下解析。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房产方面的纠纷,可以继续通过本报房产维权法律热线18660095707进行咨询。
1、关键词:延期交房
  王先生2013年购买商品房,开发商交房时间一拖再拖,如今已经延期一年多,问是否可以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正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都会约定如开发商出现延期交房,则购房者可以选择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所以王先生可以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退房的约定行使解除权。
  付磊律师在此提醒:如开发商出现逾期交房而购房者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中关于解除权的约定。大多数《商品房买卖合同》会有附件,而附件会对解除权的行使进一步约定或者对主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间做出改变,所以购房者在行使解除权时一定要注意附件对于解除权是否有其他约定。在以前处理的案件中很多购房者因为忽略了合同附件而最终丧失了解除权。
2、关键词:顶名购房
  刘先生咨询称2012年因自己存在不良信用不具备贷款资格所以以亲戚名字办理贷款,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首付款和日后贷款一直是自己支付,商品房至今未居住。今年房产证已经办理出来,产权人是亲戚。因2012年购房时房价还较低,现在已经增值近一倍,所以亲戚现在不想将商品房及房产证交付刘先生,只想支付刘先生已经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刘先生该如何处理?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所以刘先生可以与亲戚协商办理过户登记,协商不成可携带相关凭证到法院进行确权诉讼。
  付磊律师在此提醒:现实生活中存在类似“顶名购房”情况很多,并非所有的“顶名购房”都可以通过确权诉讼进行维权,有的购房者是为了逃避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丢失相关证据最终不获支持,所以,“顶名购房”需慎重。
3、关键词:房产继承
  马女士咨询称,其和老伴共有一套住房,但其老伴已经去世,他们还有3个子女,现在想等其去世后将房产留给小女儿,问如何处理?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因该套住房属于马女士和其丈夫共同财产,其丈夫已经去世,所以在其丈夫没有遗嘱情况下,该住房二分之一产权应进行法定继承,马女士在征求其另外两子女同意放弃继承权情况下可通过书面遗嘱形式将房产留给小女儿。
  付磊律师在此提醒: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按手印;同时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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