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大操大办”,别把“棍子”打向群众
2015年08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吴元中

  近日,四川巴中市通江县在其政府网站公布的一份《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和群众操办酒席的通知》引发热议。因为,除了对公职人员办酒席进行规范外,该《通知》还规定农村和城镇居民只允许操办婚嫁酒、丧事酒和寿酒三类,其他诸如乔迁、升学、满月、参军、开业等一律不允许操办酒宴。其中,办寿宴除了要求老人年龄70岁以上外,还有“每间隔十年可操办一次”的要求。
  本是为了“制止‘巧立名目乱办滥办酒席’不正之风,教育引导公职人员和群众树立文明节俭、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环境”,却招来一片“吐槽”声。在笔者看来,这不仅仅在于“人到七十古来稀”、七十岁以上才准许办寿酒并且每十年才准办一次等内容,多有不尽人情之处,更在于政府对于普通民众提出上述要求,超越了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
  毕竟,与古代社会政府官员是父母官、有权也有责任对老百姓进行教化不同,在现代社会,人民群众是宪法意义上的权力主体,政府是由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发挥着为老百姓服务职能的工具。在两者关系上,老百姓是“主”政府是“客”,也就是说,在理想状态下,政府出台的规定是不应与民意相违背的。
  不仅如此,由于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之间是相互平等且相互独立的关系,所以人们都有权按照自己所希望的样子生活,而不是按别人所希望的样子去生活。只要不侵害他人权利,至于怎么生活,别人无权干涉。每个人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与别人可能完全不一样,相互间的平等独立关系,则决定了大家在法律之外应当处于“和而不同”的状态。作为行政权力执行者的政府,是由具有不同思想和价值观的人们共同成立的,是有着各自追求和观念的人们的共同政府,在涉及个人生活方式和价值理念的领域,更应当保持某种程度的中立,除了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能,并没有额外的权力将手伸向社会生活。
  老百姓在婚丧嫁娶时承办酒席,既是一种价值观的体现,又是自己生活的权利,通江县政府树立文明节俭之风的初衷虽然好,但其干涉老百姓受法律保护的生活方式,无疑表明他们还停留在一种父母官型的古代政府观念水平上,缺乏现代政府观念和尊重公民价值观的意识。而且,价值观作为一种主观且深植于内心的东西,只能通过潜移默化使人自觉改变,无法通过强制方式进行强行改变。所能强制的只是人们的外在行为而不是内在思想和价值观,这也是一些强制措施解除后相关现象不仅不会消失还会出现反弹的原因。
  所以,要妥当有效地移风易俗、革除不良风气和习俗,应当通过不同价值观的碰撞,通过优良风气的引导,使人们自发地认同。因此我们也看到,在通江县委外宣办回应舆论质疑时也称,《通知》中的个别提法不科学,但主要目的是严格党员干部管理,以良好党风政风引导社会风气。如果是这样,制定这样的规定则是值得肯定的。毕竟,党纪是可以且应当严于国法的,针对社会风气问题的相关规定,往往难以实现对普通群众的有效处罚,却能以纪律的形式对违反规定的党员干部进行处罚,只有把罚则落到实处,相关规定才不会变成一纸空文。
  当然,针对通江县的这份通知,也有不少赞同的声音,不少人认为婚丧嫁娶的大操大办之风,确实应当得到改变。那么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如果针对某些不良社会风气或不良行为,确实有必要对其进行限制约束,而且限制的对象是全体民众,那最应该采取的方式则是立法。因为具体到我国的实际,法律本身就是作为权力主体的人民群众的意志体现,所以以立法形式来建立规则,也就避免了规则与民意的冲突。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吃祖宗饭、断子孙路”的生活方式,就通过环保法加以限制,但由于顺应了民意,尽管也让一部分人不得不做出改变,但并没有像约束老百姓婚丧嫁娶的《通知》那样,引起强烈的舆论反弹。(作者为法律工作者)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