摒弃情绪化审视方方败诉
2015年11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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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超

  11月4日上午,诗人柳忠秧诉湖北作协主席、作家方方名誉侵权案一审判决有了结果。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认为方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柳忠秧“把所有评委搞定”,判决方方立即删除侵害柳忠秧名誉权的两条微博及评论、转发文字,在其新浪微博上刊登道歉声明,并向柳忠秧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11月5日中新网)
  文坛黑幕,历来饱受公众诟病,而方方又多次以“刚正不阿”、“不同流合污”等英雄形象示人,颇得舆论好感。在这样的背景下,法院居然判定方方败诉,别说她自己接受不了,恐怕大多数围观者也会不满。但这些情绪并不能说明法院的判决不公,审视方方败诉这一判决结果,还得抛弃个人情感倾向,坚守法治思维。
  就该案来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方方显然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公开信中的内容属实。但从法院判决来看,方方提供的证据是什么?是“多名证人的书面证明”,而且这些证明的出具人还均未出庭作证。那么具体到司法实践过程当中,这样的证据显然说服力不够。
  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但在实际操作中,证人的书面证明取得合法性则离不开两个前提,一是提交书面证言须事先经法院许可,而不是事后追认;二是由证人直接向法院提交,而不是假当事人之手提交。这两个前提在程序上保证了法院与证人的直接接触,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证据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另外,关于举办研讨会时,柳忠秧是否已经知悉评委名单的认定,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方方亦没有提供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而仅仅是提交了柳忠秧举办研讨会的新闻报道,这显然亦不能够坐实方方那篇公开信中的内容。
  法律判决应该要摒弃情绪化认知,以及先入为主的偏见,讲究的是法律层面上认可的实体证据。即便是公众都相信和支持方方,但在具体的司法判决过程当中,亦要恪守法治思维,而不是情绪化地选边站队。要看到,不能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就应该严格恪守“疑罪从无”的原则。
  从这个层面上讲,方方的那句“是非自有公论”,还真是有些“幼稚”。既然方方要选择上诉,那就得拿出充足的证据,让被告人无话可说。而对于围观的公众来讲,还请抛弃个人好恶,将该案放置于法律的框架内来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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