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退货需证明商品有质量问题
2019年12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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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女士对于商家回应的解决方式并不认可,认为“不退不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霸王条款,商家应该给予退货。
  从于女士提供的销售单上记者看到,虽然商家在购买当日并未称重,但是销售单上明确标有旧料重量及置换后各商品的重量。此外上面除了盖有“质保专用”章外,还盖有“商品售出,不退不换”的章。那么,这样是否合理呢?
  记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了解到,“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这是否能说明于女士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呢?“金饰也属于商品,凡是商品都应该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是出现质量问题,都应该是包退包换的。”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说,像这种销售单上的单方面注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就属于无效条款。
  “但是,就这个事情而言,商家提出疑问也是合理的,消费者必须要证明是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王建华表示,消费者有举证的义务,来证明商品的确有质量问题,这属于前提条件。只有有了这个前提条件,才能要求商家包退包换。“如果无法排除是顾客自己佩戴不当导致项链损坏的话,那就无法得出商品有质量问题的确切结论,商家是有理由拒绝退货的。”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见习记者 赵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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